日期:2025-06-02 09:59:25

自然资源部解答:一户多宅、超面积、非集体成员取得宅基地等确权问题安全配资

近年来,随着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工作的推进,一些特殊情况如“一户多宅”、超面积以及非集体成员取得宅基地等问题逐渐凸显。自然资源部及相关部委针对这些问题出台了一系列政策和指导意见,以下是详细解读:
一、“一户多宅”宅基地确权问题
我国农村宅基地实行“一户一宅”制度,但因继承、分户、政策调整等原因形成的“一户多宅”现象较为常见。自然资源部明确,符合特定条件的“一户多宅”应依法确权登记。
(一)因继承形成的“一户多宅”
根据《民法典》第1122条,农村房屋作为私有财产可依法继承。继承房屋后,即使继承人已有宅基地,仍可继续使用房屋占用的宅基地,形成“地随房走”的合法多宅。例如,父母去世后,子女继承其名下农房,即使子女已另有宅基地,该房屋及宅基地仍可确权登记,但需在不动产证书上注明“继承取得”。
(二)符合分户条件但未分户形成的多宅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达到分户条件(如结婚、成年子女独立生活)可申请新宅基地。若因历史原因未及时分户,但已合法取得第二处宅基地并符合规划,经村集体同意并补办手续后,可确权登记。
(三)特殊情况下的“一户多宅”
对于因易地扶贫搬迁、地质灾害防治、新农村建设、移民安置等按照政府统一规划和批准使用宅基地的,即使形成“一户多宅”,在退出原宅基地并注销登记后,可依法确定新建房屋占用的宅基地使用权,并办理不动产登记。
二、宅基地超面积确权问题
宅基地超面积问题一直是确权登记中的难点,自然资源部根据不同时期的政策,采取分阶段处理原则。
(一)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安全配资
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范围在《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后至今未扩大的,无论是否超过其后当地规定面积标准,均按实际使用面积予以确权登记。
(二)1982年至1987年期间
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规定面积标准的,超过面积按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处理的结果予以确权登记。
(三)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后
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批准面积建设的,不予确权登记。符合规划经依法处理予以保留的,在补办相关用地手续后,只登记批准部分,超出部分在登记簿和证书中注记。
三、非集体成员取得宅基地确权问题
非本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取得宅基地,应区分不同情形予以处理。
(一)因继承房屋占用宅基地
非本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含城镇居民),因继承房屋占用宅基地的,可按规定确权登记,在不动产登记簿及证书附记栏注记“该权利人为本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原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
(二)特殊身份人员的宅基地
1999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国办发〔1999〕39号)印发前,回原籍村庄、集镇落户的职工、退伍军人、离(退)休干部以及回乡定居的华侨、港澳台同胞等,原在农村合法取得的宅基地,或因合法取得房屋而占用宅基地的,经公告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该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出具证明,可依法确权登记,在不动产登记簿及证书附记栏注记“该权利人为非本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三)城镇居民购买宅基地
“国办发〔1999〕39号”文件印发后,城市居民违法占用宅基地建造房屋、购买农房的,不予登记。
四、其他常见宅基地确权问题
(一)没有权属来源材料的宅基地
对于没有权属来源材料的宅基地,应当查明土地历史使用情况和现状,由所在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对宅基地使用权人、面积、四至范围等进行确认。公告30天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所在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委会出具证明,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属于合法使用的,予以确权登记。
(二)宅基地上房屋没有符合规划或建设相关材料
对于合法宅基地上房屋没有符合规划或建设相关材料的,地方已出台相关规定,按其规定办理。未出台相关规定,位于原城市、镇规划区内的,出具规划意见后办理登记。位于原城市、镇规划区外且在《城乡规划法》实施前建设的,在办理登记时可不提交符合规划或建设的相关材料;位于原城市、镇规划区外且在《城乡规划法》实施后建设的,由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公告15天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按照审核结果办理登记。
(三)农民进城落户后宅基地确权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中发〔2018〕1号)明确要求,依法维护进城落户农民的宅基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集体收益分配权,引导进城落户农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上述权益,不得以退出承包地和宅基地作为农民进城落户条件。农民进城落户后,其原合法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应予以确权登记。
(四)农村妇女宅基地权益保护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6〕191号)规定,农村妇女作为家庭成员,其宅基地权益应记载到不动产登记簿及权属证书上。农村妇女因婚嫁离开原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取得新家庭宅基地使用权的,应依法予以确权登记,同时注销其原宅基地使用权。
五、总结
宅基地确权登记是保障农民合法权益、推进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重要举措。自然资源部及相关部委针对“一户多宅”、超面积、非集体成员取得宅基地等问题出台的政策,体现了既尊重历史又照顾现实的原则,旨在通过分类处理、分阶段解决的方式,确保宅基地确权登记工作的顺利推进。广大农民群众应积极了解相关政策,配合当地政府部门完成宅基地确权登记工作,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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